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聲請人之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以為釋明。且聲請人名下無任何所得及財產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97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明細表審閱屬實。另查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