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炫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炫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炫易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1233號刑事簡易判決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
000元折算1日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