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12號聲明承受人丁○○
己○○庚○○戊○○丙○○
共同送達處所:.號5樓之1上列聲明承受人因原告乙○○○與被告甲○○間租佃爭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丁○○、己○○、庚○○、戊○○、丙○○為原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12號租佃爭議事件之原告乙○○○於宣示判決前之民國99年6月6日死亡,並由丁○○、己○○、庚○○、戊○○、丙○○等人繼承,此有其等之戶籍謄本可參,是丁○○、己○○、庚○○、戊○○、丙○○等人於99年7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依照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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