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 胡鈺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汪郁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游素娥 │中國信託商業│104年12月28日│15,000元│B00000000││││銀行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