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敏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敏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敏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埔刑簡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續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埔刑簡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8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埔刑簡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4月17日入監就上開有期徒刑3年2月、6月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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