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鄒永達 被告 蔡閔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張國隆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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