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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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天理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5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業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如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