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勇盛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被告黃勇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102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結晶塊1包(扣案淨重0.901公克,取樣0.0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900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2年6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