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28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本院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