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257號原告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900元,應
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