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25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78,695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0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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