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玉良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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