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花前因藏匿人犯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選上更㈡字第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後,再經最高法院於100年2月24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884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於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自100年4月1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6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