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