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97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