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甲○○兼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案件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8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案訴訟之當事人,且未經當事人同意閱覽,亦未釋明於本案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其聲請閱覽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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