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87號,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4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戴韻玲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