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甲○○即子女,其住所地為台北市○○區○○里○○路○○○巷○○弄○○號4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