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32號原告丁○○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被告戊○○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㈠提出鑑價機構就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97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1樓(含地下層部分範圍)之最新(即民國97年7月1日當時)鑑價報告或附近不動產之交易成交價格資料,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所提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客觀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㈡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表明有無欲就坐落臺北市○○區○
○段三小段197地號一併為共有物分割之請求之意。以上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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