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12號
原 告 單安緒
上列原告對被告 許宏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6,89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