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12號
原   告  單安緒
上列原告對被告 許宏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6,89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