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00號聲請人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