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 許金發 相對人洪朗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朗派因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130,660元,而於民國89年9月30日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0萬元(嗣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變更為100萬元)、清償日期為92年9月30日之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尚欠本金1,130,660元及執行費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鈞院88年度執字第6811號債權憑證(以上均為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鄉○○街││1213│建│00│03│64.03│1/2│重測前:新街│││││││││││││段25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