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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