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00號聲請人甲○○
3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4年度催字第28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4│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5│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6│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7│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8│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9│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0│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1│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2│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3│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4│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5│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