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更(三)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更(三)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更㈢字第75號上訴人 梁瑞琪
梁國堡 盧麗華 顏富玉 顏清季 詹榮川 詹桂珠 詹秀丹 詹秀美 何秉慧 何麗珠 何家甄 沈東錫 沈哲州 沈黃艷煌 沈鴻圖 陳淑珍 陳美如 陳秀花 陳浙 陳文全 陳淑君 陳如娟 陳淑貞 陳滿紅 陳素敏 陳慧玲 陳慶安 陳德明 陳國清 林慶昌 林建成 林松德 林麗玲 林靜宜 林國林衍欽 林端玉 吳秀菊 吳輝鴻 吳婉菁朱清 曾子玟 黃秀娣 黃素真 黃麗年 黃琇如 黃月華邱美玉 黃龍傳 黃艷秋 王櫻蓁 王秀珍 王淑菁 王英倫 王金梁王玉花 謝相玲 張永能 張惠美 張志瑛 張金娥 張耀邦 李婉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金童
李揚元 李國新 李政城陳美麗王秀琴 李承諭 (原名 李美玲李祿靜 李榮章 邱束嬌 邱束敏 柯阿燕 洪惠美 洪秀 洪木河 洪素美 鄭秀梅 鄭淑玲 郭芳薇 郭振彬 郭雪萍 (更名為 郭珍玉楊力偉 楊蕭素娥 楊淑捥 葉桂女 葉秀吉葉 魏美娟 葉春蓮 江燕萍 許宏生 許美麗 許麗琴 劉秀蘭 劉邦正 劉新精 劉明珠 武林 阿系 周錦錭 呂玲娟 唐君紋 游淑綾 俞俊傑 石春祥 龔秀珍 彭金南 修子桓 胡國慶 蘇麗民 郝慧齡 宋俊雄 范美蘭 蔡秋慧 潘素蕊 鄧振標 賴秋瑩 龍麗珠 錢進財 廖萬章 莊瑞美 姚其津 簡稜方 韓建平
余聰寶 孫鳳美 馬偉能 羅鳳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高志明 律師 王通顯 律師被上訴人東正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德雄 被上訴人三五營造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章秀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被上訴人 侯春山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8頁附表二編號102號准許金額欄中關於「0(原准許金額7763元,經東正公司主張抵銷,已無餘額)」記載,應更正為「0(原准許金額8037元,經東正公司主張抵銷,已無餘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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