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胡正恒 住○○市○○區○○里○○路00○00號00樓被告 廖幼女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57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江永楨
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