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芷欣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芷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而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07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渣袋1包經送鑑定含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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