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493號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 羅若華羅珮琪

徐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苗栗縣,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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