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8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徐學信   住○○市○○區○○街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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