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910號
原 告 陳心堤
被 告 許巧祺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南市安南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並經被告於110年8月6日具狀表明在卷,
足認被告住所位於臺南市安南區;而原告起訴狀並未敘明本
件侵權行為所在地,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
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