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7月7日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21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01條第2項前段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