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聲請更正之。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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