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