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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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
人家屬達成調解,經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2
項、第55條、第74條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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