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胡學勤 被告 王彼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