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83號
原 告 王天來
被 告 林榮謀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30 元(占用面
積27.6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000元=193,83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