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書亞 (即 周敏榮 之繼承人)
周書語 (即周敏榮之繼承人)
廖明娟 (即周敏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書亞、周書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敏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明娟,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