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8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彥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310、18960、18987、19598、2027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891、20896、20897、20898、23345、23346、2451
5、24516、26418、30180、30570、30861、31375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王宗彥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宗彥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以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而達到隱瞞資金流向及避免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目的,竟基於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先於民國111年4月底某日晚上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灣裡萬年殿」停車場內,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再於翌日晚上10時許,於同一停車場內,將上開A、B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A、B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待渠等受騙分別將款項匯入上開A、B帳戶後,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殆盡(各次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宗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之供述。
㈡上開A、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明細。
㈢告訴人巳○○、丁○○、卯○○、辛○○、乙○○○、申○○、戊○○、辰○○
、子○○、庚○○、酉○○、午○○、丙○○、未○○、丑○○及被害人壬○○、己○○、癸○○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被害人壬○○提出之轉帳截圖、匯款委託書及LINE對話紀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訪查紀錄表、攔阻民眾遭詐騙現場照片;被害人己○○提出之匯款回條、匯款申請書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丁○○提出之銀行存摺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卯○○提出之存款交易憑證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辛○○提出之匯款委託書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乙○○○提出之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申○○提出之銀行存摺影本、轉帳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戊○○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子○○提出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摺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庚○○提出之銀行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午○○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丙○○提出之存提款交易憑證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未○○提出之轉帳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癸○○提出之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丑○○提出之轉帳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
三、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7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就附表其餘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四、被告以一提供上開A、B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既遂罪處斷。
五、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輕率將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不啻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並造成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供稱為高職畢業、目前無業、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第4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編號6至18所示),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八、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九、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吳維仁、郭文俐移送併辦,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元)匯入帳戶以下本案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310、18960、18987、19598、20278號)1壬○○(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邀請壬○○加入「D5厚得載物股道儒風」群組,嗣詐欺集團成員詐稱有一筆投資原油項目有利可圖,並有其他成員陸續上傳投資獲利情形,壬○○因而陷於錯誤加入暱稱「 楊思妤 」及「開戶經理- 小傑 」之好友,並依該二人之指示辦理帳戶、下載APP,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9日14時4分1萬元被告之A帳戶111年4月29日14時14分5萬元111年5月3日13時25分74萬元(已攔阻成功,未匯款完成)2己○○(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透過LINE,以暱稱「 寧瑤 」與己○○加為好友,並邀請其加入台股投資LINE群,嗣於111年4月至5月間提供虛假之股票盤勢分析及投資交易網址予己○○,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申請會員,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6日14時53分5萬5,000元被告之B帳戶111年4月27日10時45分25萬2,000元3巳○○(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透過LINE通訊軟體邀請巳○○加入「大十第6期D876私募群」之群組,嗣由暱稱「陳經理」、「 張義山 -首席助理」、「 陳佳佳 」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指導巳○○投資外匯,並提供虛假之投資消息,巳○○因而陷於錯誤依渠等之指示下載APP,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8日16時47分5萬元被告之A帳戶4丁○○(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透過簡訊以免費領取飆股為由吸引丁○○與暱稱為「COCO」之詐欺集團成員加為好友,並由「COCO」邀請丁○○加入「F44厚德載物VIP交流群」之群組,並指導丁○○操作投資。嗣又佯稱加入網址操作原油項目有利可圖云云,致使丁○○陷於錯誤依暱稱「POIPEX-張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進行匯款。111年5月3日9時58分5萬元被告之A帳戶111年5月3日10時5萬元5卯○○(提告)卯○○經其兒子丁○○介紹認識如編號4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並以同編號4之手法,施以詐術致卯○○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7日9時39分40萬元被告之A帳戶111年5月3日10時40分30萬元以下併辦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91、20896、20897、20898、23345、23346號)6辛○○(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邀請辛○○加入「E11厚得載物股友交流群」,嗣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上傳投資獲利情形,並佯稱要帶領辛○○操作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7日9時39分20萬元被告之A帳戶7乙○○○(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以暱稱「 陳夢婷 」與乙○○○加為好友,並佯稱可以用低於市價行情購買股票操作賺錢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6日12時19分54萬元被告之B帳戶8申○○(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日,以暱稱「 顏心怡 」與申○○加為好友,並佯稱美元指數創新高有上漲趨勢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5月3日9時46分3萬元被告之A帳戶9戊○○(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透過投資電話接觸戊○○,並以暱稱「 李馨楠 」與戊○○加為好友,邀請戊○○加入「海悅菁英3A」之群組,嗣佯稱戊○○股票中籤,需先網路轉帳匯款才能認股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7日12時9分20萬元被告之B帳戶10辰○○(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以暱稱「 李嘉怡 Cindy」與辰○○加為好友,邀請辰○○加入「厚德載物股友交流群」之群組,嗣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上傳投資獲利情形,並佯稱要帶領辰○○操作原油期貨云云,又佯稱平台賠錢,須要填補資管帳戶負數,否則將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向聯合徵信中心通報債信不良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8日12時11分30萬元被告之A帳戶11子○○(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透過投資電話接觸子○○,並以暱稱「 張馨雨 」與子○○加為好友,邀請子○○加入「厚德載物117組」之群組,嗣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於投資受騙期間匯入款項,致子○○陷於錯誤,以為投資獲利,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6日12時57分5萬元被告之A帳戶以下併辦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515、24516號)12庚○○(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謝逸文 」、「 王文君 」及「海悅投顧」與庚○○加為好友,嗣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上傳投資獲利情形,並佯稱要帶領庚○○操作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7日9時3分5萬元被告之B帳戶13酉○○(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以暱稱「 鍾小艾 」與酉○○加為好友,並邀請酉○○加入「大十特助 楊林毅 」LINE群組,並佯稱可以投資美元指數,便可從中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5月3日10時24分3萬元被告之A帳戶111年5月3日10時33分2萬元以下併辦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418號)14午○○(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9時10分許,透過簡訊以可以教投資為由吸引午○○加為LINE好友,並指導午○○操作投資,嗣又佯稱加入「POIPEX」投資平台操作原油項目有利可圖云云,致使午○○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7日9時30分100萬元被告之A帳戶以下併辦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180號)15丙○○(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上旬,以LINE暱稱「 李佳琪 」向丙○○佯稱係「仁祥投顧公司」助理,可操作黃金買賣,及下載操作投資商品應用軟體MT5,並引導註冊www.hopfista.com帳戶,復由LINE暱稱「 陳健鋒 導師」報單並引導操作,並向出入金經理「 杜啟正 」以新臺幣換算成美元,再連結MT5操作黃金買賣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7日9時14分50萬元被告之A帳戶以下併辦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70號)16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傳送股票投資工作室之訊息給未○○,未○○因而加LINE暱稱「李嘉怡CINDY」,對方介紹MetaTrader5用以操作期貨,並需先匯入會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另需匯6萬5000元成為半年度會員,才能操作,若要正式操作,則需找LINE暱稱「 趙建宏 導師」、「 林弘道 導師」入金,且晚上會分析市場行情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8日9時5萬元被告之A帳戶以下併辦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61號)17癸○○(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以LINE暱稱「謝逸文」向癸○○佯邀加入LINE群組「A『海悅投資』學習交流」,內有暱稱「 陳雅雯 」、「謝逸文」介紹投資股票賺錢,復邀癸○○加入LINE暱稱「富誠官方客服No.138」,並匯款至指定帳號,以下載「富誠」應用軟體操作買賣股票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4月27日11時30分90萬元(已攔阻成功,未匯款完成)被告之B帳戶以下併辦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375號)18丑○○(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傳送邀請加入投資群組之簡訊給丑○○,丑○○依連結加LINE暱稱「 陳安妮 」為好友,對方向丑○○佯稱要加群組需先繳會員費,又稱有操作國際原油的機會,丑○○因而加LINE暱稱「小傑」,丑○○依「小傑」提供之連結網址開戶,並下載應用軟體「MT5」進行差價合約操作,丑○○又依「陳安妮」邀請加入群組「厚德載物股道儒風N5」,並加LINE暱稱「 楊燁磊 」導師來帶領操作差價合約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並進而匯款。111年5月3日9時34分5萬元被告之A帳戶111年5月3日9時35分3萬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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