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榮顯 代理人江 昱勳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其次,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8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同條例第82條)。再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81條第4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至5項)。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
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負債之原因(包括未能履約之具體事由)並提出相關事證。
㈡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㈢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
㈣請說明聲請人領取之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之名目、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聲請人在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如有,則請
說明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座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
權全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即自105年5月1日起)之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全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除聲請狀所列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債權人,若有請一併
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及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
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應陳報其受理法院及案號。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標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