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冠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4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拾陸點柒參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
149號被告郭冠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應於民國107年11月4日期滿,惟被告已於106年7月23日死亡,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735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4月18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49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
5月5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5497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惟被告已於106年7月23日死亡而無從執行,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不予執行等情,有該署簽文、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緩字第1814號卷第8頁至第9頁、第11頁)、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同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49號卷第76頁、第8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上開案件遭扣押之透明或白色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16.7357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憑。是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