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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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林麗月 被告 鄭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2,5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欣怡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標的│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課稅現值│││├──┼──────────────────┼────┼──────┼────┼───────┤│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258│375,147元│143/1萬│6,748,669元│├──┼──────────────────┼────┼──────┼────┼───────┤│2│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534│342,069元│143/1萬│2,612,107元│├──┼──────────────────┼────┼──────┼────┼───────┤│3│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7│490,000元│143/1萬│49,049元│├──┼──────────────────┼────┼──────┼────┼───────┤│4│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29│490,000元│143/1萬│203,203元│├──┼──────────────────┼────┼──────┼────┼───────┤│5│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19│305,000元│143/1萬│519,019元│├──┼──────────────────┼────┼──────┼────┼───────┤│6│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578,300元│1/1│578,300元│├──┼──────────────────┼────┼──────┼────┼───────┤│7│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1,678,000元│1/138│12,159元│├──┴──────────────────┴────┴──────┴────┼───────┤│合計│10,722,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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