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王峻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羽筑空間設計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12月10日│131,500元│AH0000000││││程行 田志傑 │竹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