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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