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台灣省宜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寅○○被告丙○○
戊○○丁○○己○○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辰○○被告甲○○
巳○○庚○○癸○○壬○○法定代理人卯○○
辛○○被告丑○○兼訴訟代理人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99年2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惟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待釐清,為保障兩造權益,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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