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72號上訴人 張政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延壽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陸萬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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