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60號
原   告  王玉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 谷友弘 )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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