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60號
原 告 王玉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 谷友弘 )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