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欣儀
陳貞君 陳韋綸 被告 林政賢
顏育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審交易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