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廖純婉
廖恩莉 非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邱俐馨 律師 張維晟 律師相對人 廖明國
韓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當事人欄,關於非訟代理人「邱俐馨」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俐馨律師」。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第2頁第6行至第16行,及第4頁第11、18行,關於「 廖玉珠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韓玉珠」。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3行,關於「 廖明婉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純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8行,關於「聯絡薄」之記載,應更正為「聯絡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