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過失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過失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