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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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169號債權人台灣易格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廣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58,51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載明各次出貨之貨物名稱(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暨其出貨單、簽收單、發票號碼及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完整顯示姓名及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與請求金額相符,受領之貨物均經債務人確認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